2013年9月3日 星期二

庫藏股獎員工 時價認定修正

庫藏股獎員工 時價認定修正
記者林淑慧
公司給予員工的各項獎酬制度,如何課稅不盡相同。財政部賦稅署今(24)日發佈解釋令,補充規範員工取得獎酬股票的課稅規定,包括明文定義限制型庫藏股的可處分日,以及初次上市、上櫃股票的時價認定方式。賦稅署官員指出,企業常以新股認購權、買回庫藏股轉讓員工及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等方式,作為獎勵員工的方式與吸引人才的重要誘因。但不同的獎酬配套制度,會因時價認定不同,而使稅負有所差異。
為使員工認股權憑證及取得公司庫藏股的時價認定,與其他以股票獎酬員工的方式一致,財政部修正初次上市()股票的時價認定方式,若交易時點落在買賣開始日起個營業日內,將由原本的收盤價,改為交付股票日的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來認定時價。
官員指出,按照現行法規,初次上市()股票在上市()個交易日內,其成交價格不受7%漲跌幅的限制,股價易受種種因素飆漲,但實際成交價格卻與收盤價相去甚遠,若以收盤價作為時價來課稅,對納稅人不公平,因此修正時價認定方式。
其次,屬於興櫃股票者,原本以淨值作為時價認定,但由於淨值難以反映實際價格,財政部因此修正以交付股票日的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作為時價認定;若該日無交易者,則以交付股票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的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認定之。
官員指出,在公司法第167條修正後,員工取得公司庫藏股已有年之內不得轉讓的限制,但課稅時點卻與實際可賣出股票的時點不一致;解釋令已修正庫藏股以屆滿年的隔日為可處分日,同時也將課稅時點延後,依可處分日的股票時價減去員工認股價格的差額,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時價認定規定,自發佈日以後發生的案件,無論對納稅義務人是否有利,均應一體適用;至於發佈日前已發生,但尚未核課的確定案件,若時價的估定有利於納稅人,也可適用此新規定。
公司以庫藏股票獎酬員工之課稅規定
公司有無規定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股票
課稅規定
標的股票時價認定
(交付股票時課稅)
以交付股票日的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的差額,計入交付股票年度員工的其他所得
上市、上櫃股票


一般股票
初次上市()者*
興櫃股票
其他未上市、未上櫃或非屬興櫃股票
(可處分股票時課稅)
以可處分日的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的差額,計入可處分年度員工的其他所得
收盤價
加權平均成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格
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初次上市()股票自上市()買賣日起五個交易日價格,由於無漲跌幅限制,若在個交易日內賣出股票,須以交易當天的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認定時價。
經部:恐影響投資意願
記者潘羿菁
國民黨立委廖國棟提案修正公司法,鎖定持股達1%以上股東,一旦質借比超過持股一半,不得行使選舉權,也就是不得選舉擔任董監事,但經濟部並不支持。官員表示,此舉會限縮財產運用權,而國際間也並沒有類似立法案例,一旦修法,恐會影響投資意願。
此外,由於這牽涉到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主管單位的金管會對於廖國棟提案,也保留態度,不建議修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24)日將審查國民黨立委廖國棟以及台聯立委許忠信等人,提案修正公司法第180條、246條之1以及第248條。不過對於上市櫃公司影響最大者,在於廖國棟提案修正第180條。
儘管目前現行公司法第197條之1規定,董事質押股票達一半,依法可以限制表決權,不過廖國棟認為,此舉無法把漏洞堵住,應該從源頭的股東會選舉時,就限制股東。
但是經濟部認為,質押不等於轉讓,質押股票的股東仍然擁有財產運用權,一旦限制選舉權,等同於抑制股東的財產運用權,在法理上並不符。
此外,也會與公司法第198條之1「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衝突。
經濟部官員進一步說,美國、歐盟、英國、德國、香港與新加坡等,均沒有針對設質股份的選舉權做出限制規定,因此一旦修正此條文,恐怕會影響投資者的投資意願。
官員說,目前金管會對於這項條文修正,也持以保留態度,認為茲事體大,必須審慎評估。
而許忠信等人提案修正公司法第246條之1,「公司於發行公司債,債權人得彼此約定其債權受償順序次於其他參與約定之債權人的債權」。
經濟部也傾向不建議修正,主要認為目前是公司與債權人,用契約方式約定受償順序,如果條文修正後,僅是債權人對債權人的契約,對於公司是否有拘束力,有待商榷,同時,由於發行公司債,對象是社會大眾,因此實務上可能會產生操作困難。

(新聞來源:20120524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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