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日 星期一

預期信用損失 金融業新挑戰

預期信用損失 金融業新挑戰
黃建澤、張正道/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部會計師、資深協理
現行我國企業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或國際會計準則(IAS)39號規定,以「已發生信用損失模型」處理攤銷後成本衡量金融資產減損,是於發生客觀減損證據時,才認列信用減損損失。
為回應金融海嘯衝擊,自200911月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發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9號第一版的「預期信用損失模型」草案開始,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理事會(FASB)IASB間不斷整合雙方意見,陸續提出信用損失草案,FASB2012年提出「現時預期信用損失模型」,IASB則於20133月再次發布新版的「預期信用損失」草案。我國已接軌IFRS,在此扼要介紹IFRS 9最新資訊,以掌握修訂情況。
預期信用損失模型
在此模型下,企業不再以過去事件或現在情況確認是否已發生信用損失,需再考量預期信用損失事件影響。相較於「已發生信用損失模型」,「預期信用損失模型」較早認列信用損失,因損失金額包括未來損失事件影響,計算損失所採用的方法,則按照信用品質惡化的一般型態,說明如下:
首先,若金融工具於原始認列後,其信用品質並未重大惡化或屬低信用風險金融工具,以「12個月預期信用損失」處理,只考慮資產負債表日後12個月內可能發生違約致使無法收回合約現金流量的預期短缺金額。
再者,若金融工具原始認列後信用品質已重大惡化,則以「合約存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處理,考慮金融工具於合約存續期間可能發生違約致使無法收回合約現金流量的預期短缺金額。
另外,若金融資產已發生客觀減損證據,除依「合約存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處理外,關於續後利息收入須以淨帳面價值(減除預期信用損失後)為基礎計算。
此外針對一般應收帳款可選擇簡化法,亦即直接選擇採用「合約存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評估信用損失,不需額外花費成本評估是否採用「12個月預期信用損失」;針對原始認列時已信用減損的金融資產,如不良債權(NPL),基於不可認列首日損失,購入時的信用品質狀況已反映在有效利率,續後再依信用品質變化情況按「合約存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處理。
預期信用損失的評估雖有其資訊有用性,但此新方法將面臨諸多考驗,包括:
1.預期信用損失模型在原始認列金融資產時,可能造成高估預期損失及低估相關金融資產價值,不同產業及金融資產部位的差異,影響可能不同。
2.由「已發生信用損失模型」過渡到「預期信用損失模型」,需更多過去及現在甚至是未來資訊以評估及判斷,對金融機構而言,資訊系統及處理的需求將大幅增加。
3.公報內容為原則性規範,若無適合國內實務的施行指引,於實際執行時較易產生困擾。
4.經評估由「12個月預期信用損失」轉為按「合約存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處理時,損益數字的波動可能加大。
IASBFASB對預期信用損失模型架構尚未達成共識,但減損評估應納入預期未來損失的概念應已成定局,建議各金融機構除持續關注此草案後續發展外,也能逐漸於投資或設計金融商品時將預期未來損失的影響納入考量,以減少未來適用新公報的衝擊。

2013/06/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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