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日 星期一

大陸台商投資糾紛的三類原因

大陸台商投資糾紛的類原因
陳昌宏/國立台北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兼任助理教授
雖然兩岸兩會已經在201289簽署了「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以下簡稱:投保協議),但是根據海基會最新統計,201314月,兩岸投資糾紛申訴案件就有180件,若和去年同期相比,糾紛件數並沒有因為簽署「投保協議」而明顯減少,只有在「財產法益類」的「大陸人民與廠商」投訴項目中減少,顯示投保協議簽署生效近年餘,仍然沒有發揮預期的效果。
筆者曾經走訪大陸台商協會、商務部與國台辦,他們都有一個一致的看法:「大陸現在已經走向規範,凡是以書面文字為準,司法途徑漸漸受到重視也有一定的公信力,台商想靠關係解決問題的年代已經結束。」當然這個看法或許不見得適用在全中國,但是這是一個值得注意的趨勢,也是大陸台商應該要有的經商認識。尤其兩岸在許多制度上存在著不小的差異,若以台灣思維行走大陸,不但投資賺不了錢,還可能衍生更多糾紛。
一般而言,台商的投資糾紛的原因大致可以分成三類:
第一,「自找的投資糾紛」原因指的是台商「處處不小心」,例如在一開始就「不小心」忽略大陸的各項法律,包括相關稅法、土地與房屋相關法律等,同時為了想要節省成本,主動且積極地透過關係要求地方政府減免稅賦,又不經營與在地村委會的關係,因此種下了未來糾紛的隱患。
第二,「被蓄意陷害」指的是由於台商在大陸尋找合資與合作的大陸夥伴,通常這些合夥人早已包藏禍心,只在等待機會掠奪台商的公司與財產。蓄意陷害的手段很多,包括不訂定合同依據的交易、不細談合作內容與不容許盡職調查等。
第三,則是「大陸整體大環境的改變」,例如土地價格飛漲、勞動就業環境的改變及稅法或勞動法的調整導致台商應變不及,在廣東省一帶土地糾紛、勞資糾紛特別多,這就是牽涉大陸整體環境改變的因素。
許多台商於赴陸投資前未先充分瞭解大陸相關法律規定,亦未能體認合同撰擬與簽署之重要性,忽視法治於經濟發展過程中扮演之關鍵角色。台商對於大陸法律不瞭解,但亦未積極尋求專業之法律服務,例如:於企業內設立法務部門,或諮詢外部律師之意見。台商於投資時傾向倚重「當地關係」,但「關係」可能無法長久倚賴或預測。雖然大陸法治制度目前尚在發展中,法令之解釋適用欠缺充分的「可預測性」,大陸法院的地方保護色彩仍較濃厚,台商對於法院判決無法信賴,但又未能瞭解並選擇仲裁制度。大陸主管機關之負責權限可能相互重疊,決定亦可能莫衷一是,使台商無所適從(例如:商標登記與企業名稱即由不同機關主管)。大陸地方政府提出之投資政策或優惠,可能未必完全符合法律之規定,或因領導人調動而導致政策改變,甚至曾有投資事業已上軌道後,地方政府卻以各種理由剝奪台商經營權及企業財產之案例。
投資報酬與投資風險是屬於正相關,報酬愈高自然風險也會愈高。但是排除市場與景氣波動的因素,台商的某些投資糾紛是可以事先預防的,綜合前述有五大類型的台商可能是投資糾紛的高風險族群,分別是愛迷信關係、愛貪小便宜、不仔細閱讀合同、不知保全證據與不照法律規範,從這些因素來看,台商必須捐棄過去傳統不規範愛講關係的思維,進步到既守規範又不倚靠關係的務實做法,如此方能在日漸激烈且走向法治化的中國投資環境中持盈保泰,更能避免不必要的投資糾紛。

2013-06-27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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