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日 星期一

台商對大陸政經環境的應有認識

台商對大陸政經環境的應有認識
陳昌宏/國立台北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兼任助理教授
最近又傳出對去年簽署的兩岸投保協議效力的質疑聲音。事實上,兩岸投保協議的簽訂無法保證投資糾紛不會發生。因此降低投資糾紛最好的辦法仍是從台商自身出發。根據海基會統計,去年一整年(2012)年台商在大陸最容易碰到的「人身安全」問題,前四名依序為:因案限制人身自由(91)、意外或因病身亡(41)、意外傷病住院(39)。以「因案限制人身自由」為例,台商可能因為「法治觀念」不足,或對當地法令與政策不夠熟悉而誤觸法令受拘。尤其兩岸的法令規則與基礎有所不同、且法制體系不一,在台灣認定為商法或私法領域者,在大陸卻可能會以刑法論處,過去台商常因不諳法律規定而遭羈押逮捕。例如:在台灣涉及逃漏()稅案件,大部分僅需補稅並處以行政罰鍰,但在大陸則會依『刑法』的走私罪論處,台商不能以台灣法律邏輯套用於大陸。
雖然2011年至2012年台商於大陸投資金額下滑,但大陸仍是台商投資重鎮。即便過去「政冷」時期,兩岸經濟仍保持一定熱度,如今兩岸政治環境的和緩,更有利於各種互動的加溫。次「江陳會」中,兩會簽署了《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協議和促進協議》、《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協議》、《海峽兩岸空運協議》、《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等18項協議,兩岸將更進一步整合。如何面對兩岸經貿互動過程所產生的糾紛,如何解決、甚至避免糾紛,成為重要課題,台商對大陸政經環境有更深的認識亦為投資前的重要準備工作。
大陸政府體制的基本邏輯
大陸之中央及地方各級地方組織之關係,在組成上,採取「由下而上」之方式,縣級以下之人民大會由公民直接選舉,再由人民大會選出各機關之首長,縣級以上之人民大會則由下一級人民大會選出,再由各級人民大會決定本級之機關首長,如此層層向上,直至中央之全國人民大會。在權力監督上,則採取「由上而下」之方式,上級機關可以監督指揮下一級機關。整體而言,上級組織對下級機關有相當大之控制權。
兩岸相較,目前大陸法規範結構在「中央立法權限」及「立法程序」仍不夠明確,法律規範牴觸之解決機制亦付之闕如,因此產生無權機關越權立法並存在許多矛盾與牴觸之處,兩岸兩會協商之時,亦應凸顯此部分的問題,現階段台商更應注意兩岸存在的差異。
仲裁為協處經貿糾紛的重要機制
觀察大陸仲裁制度之發展,亦可一窺大陸政治體制與司法權間的關係。一般而言,仲裁制度具有費用經濟、程序迅速且富有彈性等諸多優點,人民得依當事人自治原則選擇獨立及中立之仲裁員解決特定紛爭,並經由國家法律賦予仲裁裁決與法院判決相同之既判力及執行力,使其得以替代法院訴訟,成為重要之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
仲裁裁決既與法院判決具有相同之效力,其性質及功能即可能與國家司法權之範圍有所重疊。如前所述,大陸政府體制並不採取權力分立機制,而是由「黨」代表人民決定國家政策方針,並由政府加以具體執行,司法權最終必須受「黨」及政府之監督。因此,仲裁作為替代司法權審判功能之制度,實質上亦受大陸黨政機關之監督。例如,大陸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簡稱「CIETAC」或「貿仲」)19564月成立,是大陸最重要的常設仲裁機構之一,其附設於「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之機構。「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雖為民間機構,但其預算及運作均與大陸政府息息相關,且許多大陸法官自法院退休後,即轉往地方仲裁委員會擔任仲裁員,即可得知「仲裁機構」與「黨政權力」機關間關係密切,因此,台商應該對於發生糾紛時的解決機制有所認識,更不能忽略投資所在地(大陸)政經體制的發展脈絡。

2013-08-21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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