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日 星期一

居住者公司認定之稅務影響

居住者公司認定之稅務影響
張衛義、葉曙雯 /勤業眾信稅務部會計師、協理
所得稅法第43條之4有關「居住者公司」認定之草案在立法過程急踩剎車之情況下,更添討論空間及未來執行之變數,本篇將就居住者公司認定之適用疑義及稅務影響進行分析。
 1.居住者公司認定之立法理由:
按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以下簡稱PEM)認定營利事業居住者身分已為國際潮流及趨勢,目的在避免營利事業於租稅庇護所國家或地區設立紙上公司,藉納稅義務人居住者身分之轉換規避屬人主義(即境內外所得合併課稅)之適用,以減少納稅義務。換言之,營利事業之PEM在我國境內者,視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即我國居住者),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得適用我國與其他國家簽署之租稅協定,俾與國際接軌並維護租稅公平。
 2.居住者公司認定之增訂條文:
104年度起,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視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前項所稱實際管理處所,指營利事業實際作成其整體營業所必須之主要管理及商業決策之處所;其認定要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3.居住者公司認定之適用疑義:
(1)「實際管理處所」如何定義
依據我國現行「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6條,實際管理處所應衡酌公司或其他任何人之集合體之主要經理人所在地、管理與控制所在地等各項因素綜合認定。參照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2010年版稅約範本第4條居住者註釋第24項,實際管理處所指營利事業實際作成其整體營業所必須之主要管理及商業決策之處所。顯見「實際管理處所」概念包含多項主客觀因素之認定,易衍生爭議。此外,未來在適用上,是否可能與現行所得稅法第10條之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認定或申報產生競合?
(2)「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範圍」
*所稱營利事業所得稅除本稅外,是否包含所得基本稅額、未分配盈餘稅及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所得稅法所規範之扣繳及申報義務是否亦應履行?
*視同居住者公司所分配予境內公司之股利是否有所得稅法第42條之適用?
*視同居住者公司已依外國法律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否扣抵?
(3)執行及稽徵之難度
將外國公司視同台灣居住者公司而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除前述疑義外,尚有申報程序(是否亦採辦理暫繳、結算申報方式)、所得試算(依當地財報或稅報為基礎)、查核簽證規範等更細部之內容有待確定。
 4.居住者公司認定之商業衝擊:
台商企業透過位於租稅天堂之境外控股公司投資中國大陸所在多有,目前於F股掛牌的公司亦多透過境外控股公司規劃投資架構,這些境外控股公司之實際管理處所皆須重新檢視,若主要管理決策確實在台執行,則企業可能為避免相關稅務風險而使在台之管理團隊全面出走,造成人才流失、經濟動能更加弱化。此外,此草案造成外資企業因法令之不確定性而卻步之際,當初鼓勵台商回台之美意也將大打折扣。

 2013-06-05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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