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日 星期一

台商簽約 先敲定仲裁機構

台商簽約 先敲定仲裁機構
特派記者何蕙安
律師強烈建議台商在大陸簽訂合同時,要訂爭端解決條款,且儘量周密,把所有可能性都寫進去,未來產生糾紛的可能性才會小很多。很多企業在談合約時,很重視價錢、規格、數量、時間等商業條件,但對於爭端解決條款是避之唯恐不及,因為談起來「好像很破壞感情」。
「誰重視(爭端解決條款),誰就會得到比較多的保障。」理律法律事務所執行長李念祖說,「不寫(爭端解決機制),就是打官司。」
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林瑤也表示,訂爭端解決條款的第一步,就是要以書面約定仲裁協議,且約定特定的仲裁機構,以免大陸不承認臨時仲裁的問題。接下來,要約定適用的仲裁規則、仲裁庭如何組成、仲裁語言等細節。若沒約定細節,協議並不會無效,但就要依照約定的仲裁規則決定,因此一定要事先了解仲裁規則。
林瑤提醒企業選擇到香港與新加坡仲裁前先三思,因為兩地的收費比台灣高很多,且兩地都是英美法系,與兩岸同屬大陸法系有不小差異。如果雙方對於仲裁地、仲裁機構僵持不下,林瑤建議可以採「以原()就被()」,不失為折衝方法。
林瑤提醒台商要注意爭端解決機制的細節。她有台商客戶與北京企業簽約,對方卻要求到新疆烏魯木齊仲裁。
還曾經有個台灣客戶與韓商簽訂建設合約,後者指定仲裁地在瑞士,且交由瑞士仲裁協會。結果糾紛發生後,才發現瑞士根本沒有這個仲裁協會,台商欲哭無淚。
「爭端解決條款訂得好的話,可以讓對方提告增加重重困難度;訂不好的話,讓你爭端處理解決無門。」林瑤說。
法律專家建言:兩岸仲裁機構 可互設分支
中華仲裁協會理事長、理律法律事務所執行長李念祖看好兩岸投保協議將於今年底前生效,他對台灣仲裁機構到大陸進行仲裁很樂觀,未來兩岸將進一步討論互設分支機構的問題。
李念祖強調,除了兩岸民間投資人之間(P TO P)的投資爭端,未來台商與大陸地方政府(P TO G)的徵收補償爭議也可望在「有效的氛圍與平台」上順利解決。
李念祖日到昆山參加一場兩岸投保協議研討會,這也是他睽違年後,第次到昆山,此行也趁機考察未來仲裁協會可能在大陸的落腳地點。
「兩岸投資保障協議對台商有提醒作用,告訴台商除了訴訟,投資交易糾紛也可以循仲裁方式解決。」李念祖說。仲裁一般被認為有省時省錢的優點,且可避免遭受不平等的司法待遇。
投保協議進一步開放台商可以選擇台灣的仲裁機構。李念祖認為,在合約中指定由台灣仲裁機構解決投資糾紛,對台商將更有保障。
按照台灣的仲裁規定,首席仲裁員由雙方指定的仲裁員推選而出,可能會產生比較中立專業的第三方仲裁人。而依大陸的仲裁方式,首席仲裁員通常由仲裁機構指定。
其實,台灣仲裁機構仲裁員可以到大陸進行仲裁,未必要設立分支機構。但李念祖認為,如果能有一個固定的場所,「對台商的感覺會比較好。」
台商通常對於選定台灣仲裁機構的顧慮是,大陸地方的法院可能不會承認其仲裁結果,進而不予執行。
李念祖坦言,大陸部分法院可能有「地方保護色彩」,這點在國際都飽受批評,但北京已提出解決方案,即在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專庭,規定只要拒絕執行外國仲裁,就必須送至最高法院審批才能生效。
此次投保協議另一重點就是在兩岸調解範圍中納入「間接徵收」,即政府透過非常規手段達到等同於徵收的目的,例如把工廠圍住 等。未來台商遭遇不管是直接或間接地徵收,與政府賠償金額談不攏,可以請求調解,在兩岸協商平台解決。

2012/12/06 經濟日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