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日 星期一

跨國聲請寬恕政策 五大考慮事項

跨國聲請寬恕政策 大考慮事項
馬靜如、許修豪/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合夥律師
近年來數家台灣面板廠因涉及聯合訂價等行為,遭美國及歐盟重罰,除了天價罰金外,尚有數位經理人在國外蒙受牢獄之災,震撼台灣產業。國內業者驚覺若不慎涉及聯合行為時,儘速考慮依各國寬恕政策聲請豁免責任,係何等重要。
所謂聯合行為,係指事業間透過契約或任何合意之方式,與競爭者協議價格,或約束與產品、設備、地區等方面彼此不互為競爭之行為,最典型者為事業就同一商品或服務聯合漲價。由於聯合行為嚴重破壞市場自由競爭之機制,並損害消費者權益,故為各國競爭法規所嚴禁。惟各國競爭主管機關查緝聯合行為之最大困難,在於業者多係密室協商,未留下任何書面,且彼此互保,堅不吐實。
為突破此種蒐證之困境,美國競爭法規率先發展所謂「寬恕政策」,即鼓勵聯合行為(國外稱「卡特爾」)之參與者向競爭主管機關告密並協助調查。最早進行此行為者可獲得免罰等優惠待遇。此一制度由美國開始後,因成效顯著,陸續為其他國家採用。我國亦於去年即1001123日公布公平法之修正條文,於第35-1條正式納入寬恕政策之規定,公平會並於今年822頒佈「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詳列相關聲請程序。目前已有實際之聲請案例。
惟業者須注意者是,提到就聯合行為聲請寬恕政策,不應只著眼於台灣之公平法,因為各國就特定聯合行為都可能進行調查及裁罰,只要該聯合行為之經濟後果影響到各該國之市場,各國之競爭法規即可管轄。例如面板案之聯合行為會商地其實是在台灣,但由於面板賣至全世界,故美國、歐盟等地之競爭主管機關皆可進行調查及裁罰。
而各國之競爭主管機關彼此有訊息交流,故一國開始調查後,他國亦將跟進,形成連鎖效應。台灣公平法之裁罰額度雖已提高,但較之美國、歐盟等國家相對仍屬輕微(台灣對參與聯合行為者,最高罰至新台幣億,美國於面板案中,對業者罰至億美元)。如果要透過聲請寬恕政策,於前開連鎖調查程序中完美脫身,業者自始即須全盤考量如何跨國同步或先後進行寬恕政策之聲請。
依本所經驗,此類跨國聲請有五項重點考量。
第一、評估事實:包括聯合行為之參與者及其角色、聯合行為之本質(控制價格/圍標/分配市場/抵制等)、所涉及之產品、地域、時間、效果、可否立刻停止等。
第二、瞭解各國寬恕政策及內容:瞭解聲請之效果係完全免除責任或僅有限度減輕責任,所免除者,係只免除行政責任,或亦免除刑事責任等。
第三、考量是否提出聲請:考量因素包括證據之強度、聯合行為被查獲之可能性、證據被主管機關不利使用或不利解讀之可能性、其他參與者之聲請可能性、消費者可能之求償後果、對商譽之影響等。
第四、考量於何地聲請:考量因素包括受影響之國家、各國銷售程度、參與者所在國、相關之程序、期間、可預測性,須特別注意執法最積極之國家包括歐盟、美國、加拿大、韓國、澳洲、巴西等國。
第五、考量應如何聲請:考量因素包括應如何跨國統籌此一聲請、確保步驟及陳述一致、聲請時間應同步或有優先次序、如何掌握文件及證人等。
聯合行為參與者責任極重,寬恕政策之聲請至關重大,倉促聲請、怠於聲請或聲請過程的疏忽皆可能對公司造成不可收拾之後果。涉及相關行為之業者,務須先有完備計畫後方能為之。


2012-12-25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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