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日 星期一

歐洲專利制度整合對兩岸的啟示

歐洲專利制度整合對兩岸的啟示
曾志超/北京大學法學院科技法專業博士候選人
歐盟於去年12月通過歐洲統一專利制度與歐洲專利法院,成為全球區域專利合作的典範,效益將會十分可觀。兩岸間經貿往來密切,專利需求日益提升,歐洲專利制度整合頗值得兩岸間參考。
近年來世界各地興起區域間的合作,智慧財產權間的合作也是絡繹不絕,尤其以專利合作更是積極,在世界各地的區域專利組織中,又以歐洲專利局最為成功,歐洲各國在二次世界大戰後,就積極推動歐洲專利的合作與整合。《歐洲專利公約》於1977年生效,統合由歐洲專利局負責專利的申請、審查及歐洲專利的註冊等事務。
然歐洲各國仍不滿足專利制度的整合程度,當前專利制度雖已整合歐洲38會員國的專利申請,降低申請時的行政審查負擔,惟授予專利之後,仍受到各會員國的國內法的規範,有相關爭議也需尋求各國的法院救濟,經常發生結果歧異的奇怪現象,僅可算是「半套」的專利整合制度。因此,歐盟各國一直在積極推動歐洲統一專利制度。
去年12月歐盟終於通過歐洲統一專利制度,進而邁向在歐盟成員國內歐洲專利一體化的目標,更難能可貴的是,未來還將成立歐洲專利法院,達到整合歐洲專利爭端解決的目標。專利整合預計可帶來以下個效益:
第一、節省歐洲專利申請成本:根據歐盟的統計,在歐盟13個成員國內部申請一項專利,平均耗資成本高達1.25萬歐元,若要指定所有的歐盟27個成員國專利,費用更高達3.2萬歐元。未來歐洲統一專利申請成本將大幅降低至680歐元的水準,裨益個人及中小企業,大幅提升歐盟的整體競爭力。第二、提升審判品質,避免判決結果矛盾的問題:未來落實歐洲專利法院後,將可大幅改善判決結果矛盾的問題,更可提升審判品質。
20106月兩岸簽訂ECFA後,透過關稅的大幅減免,促進兩岸之間的貿易與經濟合作的推動,相互投資的活動也將巨幅成長。兩岸間的專利需求將會大增,勢必使得專利積案問題益加惡化。
兩岸間的文化同源、語言及文字相同、專利法律制度相近、雙方往來相當密切,實施專利合作的障礙較低,推行各種專利合作相較於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可行性高出甚多
兩岸對此也有相當共識,兩會於簽訂ECFA同時完成《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的簽署,其中第四條審查合作明文:「雙方同意推動相互利用專利檢索與審查結果、品種權審查和測試等合作及協商。」然而,該協議已經完成二年半了,對上述內容的進展卻相當有限。
且推動兩岸專利合作台灣獲益程度遠高於大陸,蓋對大陸的企業或發明人而言,由於在台灣地區投資有限,因此對兩岸建立專利整合的興趣不高;然而,對台灣地區的需求則相對較高,除了投資需求之外,因台灣地區未加入《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與《專利合作條約》等國際協議或條約,無法直接主張國際優先權或適用PCT,需轉往第三地申請始能適用,多數申請人會選擇同文同種的大陸申請,故目前台灣對於推行兩岸專利合作有較高的迫切性。
歐洲專利一體化將帶給其會員國諸多優點,值得我們學習。強化兩岸專利合作有其高度的必要性與急迫性,落實《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內容,推動兩岸專利合作乃是刻不容緩的課題。本文以為,未來兩岸可由較為單純的合作項目做起,再逐步跨入較複雜的項目。
短期內應立即研商兩岸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計畫,分享專利檢索與審查結果,提升案件審核效率;並透過產學的交流與合作,認識彼此的需求;且加強兩岸專利局高層人員互訪,及實施專利局審查人員交換計畫,透過長期的人員實際在他方運作,熟悉彼此的運作與優缺點。未來再視情況推動各項專利制度的深入合作。
無論國家間或是區域間的專利合作已經蔚為風潮,在歐盟專利一體化通過後,可望進一步促進區域專利制度整合。可惜的是,兩岸間專利合作卻相當有限,與兩岸經貿頻仍的情況完全不呈對比。建議政府應儘速推動相關專利合作,以降低專利局的審查壓力,節約企業時間即申請成本,並提升產業競爭力。

2013-01-09工商時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