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日 星期一

CFC法規 衝擊跨國公司布局

CFC法規 衝擊跨國公司布局
廖烈龍、蘇宥人/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副總經理
為防止跨國公司藉由各國租稅法令間之差異以進行避稅,常見各國的反避稅法規,主要包括移轉訂價、資本弱化及受控外國公司等三者。我國也在2005年及2011年,分別制定了移轉訂價及資本弱化法規,唯獨尚缺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CFC)法規,因此何時可建立CFC法規,向為政府與企業所關注的議題。而近期財政部已完成CFC及實際管理處所之法規草案,並經行政院審核通過,送立法院審議。若立法順利,預計將自2015年起開始實施。此舉將對台灣跨國企業,尤其是設有控股公司的跨國企業,將帶來深遠且廣泛的影響,值得台灣跨國企業關注其後續發展,並提早預為因應。
CFC係指由本國居住者所控制之外國公司,一般藉由在境外稅率較低之國家(例如:英屬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等)註冊設立CFC,利用該地提供之租稅優惠措施進行租稅成本的降低,並將盈餘保留於海外CFC而不分配予股東,享受租稅遞延之效果。或將集團利潤安排至低稅率之CFC,以降低集團整體稅務負擔。目前財政部雖尚未正式發布CFC條款及其相關細節,然參酌國際上如美國、中國大陸及日本等重要國家之CFC法規,均已針對避稅漏洞建立反避稅條款(CFC條款)
此類條款之主要精神,通常係將符合一定條件之外國企業視為CFC,而針對CFC的特定所得,直接視為本國控制公司之當年度應稅所得而課稅。而根據已實施CFC國家的經驗,CFC條款生效實施後,首當其衝影響之對象,為組織架構中包含海外控股公司、海外貿易公司等特殊目的之公司,其一旦視被為CFC,將無法享受租稅成本的降低及租稅遞延的效果,因此恐將直接衝擊跨國集團目前現有之組織架構,影響其未來之競爭。
另外草案中須特別留意是有關實際管理處所的規定。依財政部草案內容觀之,若依外國法律設立,然實際管理處所卻在我國境內之外國營利事業,應視為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一旦外國公司於該規範下被認定為我國境內營利事業時,該外國公司之全球來源所得將依目前稅率17%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相較於CFC通常僅將被動所得產生之相關盈餘保留於海外未分配部分,視為已分配而需認列台灣母公司之投資收益,其課稅範圍顯然較廣,稅負負擔也較重。
在全球經濟不景氣,及各國積極維護本身之稅收的情形下,健全反避稅措施將是各國政府持續努力的目標。因此,企業應儘速重新審視公司之組織架構、交易模式及海外子公司之日常營運和控制方式,並積極了解其他國家之相關租稅規定,以求在合法之框架下,促進集團企業最佳之營運及租稅成本的降低,以面對法令快速變動的挑戰。

2013-02-22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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