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日 星期一

反避稅條款 反制紙上公司

反避稅條款 反制紙上公司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為反制跨國集團利用租稅天堂國的紙上公司規避在台納稅義務,行政院已提出所得稅法修正草案納入「反避稅條款」,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預定41展開審查,本會期若順利完成修法,「反避稅條款」將自2015年正式啟動。
此次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兩大目的,除配合我國推動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導入國際會計準則(IFRS),降低上市櫃公司編製財務報表後所產生的稅務衝擊外,也一併納入「反避稅條款」,防範企業利用海外子公司及海外「紙上公司」避稅。
財政部指出,修正草案中設計的反避稅條款,將自2015年起適用。包括自2015年開始,企業在免稅天堂設立境外公司,其企業的居住者身分,將視其「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PEM)」何在決定。即若實際管理處所是在台灣,就要視為國內企業,並負起繳納全球所得稅的義務。
修正草案同時建立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CFC)課稅制度,切斷國內企業將盈餘留在海外子公司,不匯回國內以規避納稅的管道。依據修正規定,受控外國公司的分配利潤,未來也要計入母公司當年度所得額課稅,藉此導正跨國企業一旦錢留海外,國庫即無稅可課的怪象。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當子公司實際分配盈餘時,台灣母公司才須計入投資收益。舉例來說,當大陸子公司盈餘分配及馬來西亞子公司給付利息時,母公司可將其保留在CFC的盈餘內,只要CFC不分配或選擇適當時機分配,台灣母公司即可延遲認列該筆收益。
財政部指出,反避稅措施訂立目的,在避免企業將盈餘實現在租稅庇護所的國外關係企業,並藉盈餘保留方式,規避我國所得稅負,一旦法案通過,勢必對企業產生衝擊。財政部說,為便於企業調整投資結構,反避稅措施訂有日出條款,即使本會期通過修法案,生效年度仍為2015年。
閱讀秘書/反避稅措施
國際間常見五種避稅型態,包括利用受控外國公司(CFC)達到租稅遞延目的、資本稀釋、濫用租稅協定、自然人身分轉換,以及將應稅所得轉換為免稅所得等。「反避稅措施」主要即是針對這些避稅型態,所採取的有效反制行動。
以利用受控外國公司保留盈餘,達到避稅目的的行為為例,我國現行稅法只就子公司在實際分配盈餘時,台灣母公司才須計入投資收益課稅,卻未將受控外國公司規範在內。
以致促使跨國企業的母公司,藉由將盈餘保留在受控外國公司,並選擇對其有利時機分配或不分配盈餘的調控方式,使母公司達到配合避稅目的。
反避稅條款採取的反制規定,即是將符合一定條件的總機構在境外關係企業握有半數以上資本,或對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強制規定應採權益法認列其國外投資收益,以破解母公司遞延課稅的避稅手法。
所得稅反避稅措施
針對項目
反避稅措施
方案
實施年度
受控外國公司(CFC)盈餘
母公司持股達一定比率時,CFC應分配利潤須徵稅,母公司無法選擇是否分配,以達遞延繳稅目的
2015
租稅天堂國紙上公司
實際管理處所(PEM)在台灣者視為本國籍企業課徵所得稅
2015
資料來源:財政部                             製表:陳美珍

2013/03/2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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