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日 星期一

因應營業祕密法修法 企業宜採反向保護 避免觸法

因應營業祕密法修法 企業宜採反向保護 避免觸法
記者張國仁
營業秘密法修正草案在立院已初審通過。律師林瑞斌說,企業宜早應採取「反向保護措施」,以免吃上五年以下的刑事官司。
201210月間,爆發友達最先進的關鍵技術有機發光二極體(OLED),疑遭離職的兩名高階研發主管連水池及王宜凡,洩漏給大陸華星光電。
當時新竹地檢署立案偵查,該署發言人主任檢察官陳佳秀表示,檢察官只能從刑法違反洩漏工商秘密罪進行究辦,但該罪為一年以下輕刑罪,顯無法保護我國高科技界營業秘密的智慧財產權,顯示現行營業秘密法增訂刑責,已經刻不容緩。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林瑞彬說,營業秘密法修正草案最重要的是增訂第13條對有損害企業或獲利意圖,而進行四大禁制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3條的4款禁制規定,包括:
1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2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3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燬後,不為刪除、銷燬或仍為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4明知係他人因前三款所取得、重製、使用、洩漏或持有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未來企業的員工或同業,如果自己或利用他人下載、傳送公司營業秘密,甚至在公司告知員工應刪除營業秘密檔案而不為刪除,都可能吃上五年重罪官司。
林瑞斌說,公司如未能及時制定合理的保密措施,且使同仁確實遵行,反而提供一個「法律空窗期」。例如,企業「明知」所聘僱的員工會帶著前任公司的營業秘密來任職,知情聘用他的主管,將有觸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責的可能。公司的負責人除非能夠證明,他已盡力禁止此類行為的發生,不然也可能會被課罰金,並留下前科紀錄。因此林瑞斌認為,企業要採取的「反向保護措施」,就是公司本身要採取有效手段,防止自己企業不違法取得其他企業的營業秘密。
新聞分析-企業更要防新員工帶祕密來
細讀營業秘密法修正草案第13條所增列四款禁制規定,不禁讓人感慨,我國在1996年制定了營業秘密法,但因沒有刑責規範,企業的營業秘密屢有侵權事件發生,只能透過民事求償,這種保護智財權的法制,顯然過於寬鬆。
然而如今五年重罪增訂其中,該四款禁制規定,卻是空前嚴苛。
未來企業不但要保護自己的營業秘密,也要反向思考到不要因為聘用了競業對象的資深員工,而使自己企業陷入侵害其他企業營業秘密而吃上重責。
這種情況怎麼會發生呢?正因為第13條之4的規定,若企業「明知」來新聘的員工,可能因前一至三款規定的情況而取得、重製或洩漏他人公司的營業秘密,而仍加以聘用,豈非將自己推上可能被告的風險?
又如13條之3「窩裡反條款」的規定,如A企業負責人被控取得B企業的營業秘密,B企業只要勸說A企業的員工,可能是B企業的離職員工,出面指證A企業的負責人明知故犯,A企業的負責人就可能吃上官司,不得不防。
總之,增訂刑責使得我國營業秘密法的規範更具保障智財權的效益,但如同利劍的兩面刃一般,今天如你不及時做好公司營業秘密的範圍,並加以妥善保護,而別人卻做足功課,屆時一旦對簿公堂肯定吃虧挨告。
企業應及早做準備因應此一新法制立法後的衝擊,但也可能迎接因而獲取的智財權利益了。

2013-01-04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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