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日 星期一

IAS28修正案 企業要有準備

IAS28修正案 企業要有準備
蕭翠慧、陳宜楓/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部會計師、協理
今年是我國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年度,自去年開始準備首次採用以來,有些交易事項的會計處理,因採用IFRSs而與我國之前採用的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所差異。
值得留意的是,IASB在去年11月間發布了IAS 28「投資關聯企業與合資」的修正草案,此草案主要是權益法下被投資公司其他淨資產變動之會計處理的進一步釐清,且相較於國際實務慣例有重大改變。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淨資產變動(損益或其他綜合損益與所收取分配以外者)的份額,係認列於投資公司的權益。此等變動包括自被投資公司股份資本的變動(例如當被投資公司發行額外股份予第三者或自第三者買回股份)與被投資公司權益之其他組成部分變動(例如當被投資公司處理權益基礎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時)所產生者。
二、當投資公司停止採用權益法時,該投資公司應:
(1)對先前認列於投資公司的其他綜合損益中與該投資有關的所有金額,其會計處理應與被投資公司若直接處分相關資產或負債所必須遵循的基礎相同;及(2)將先前因被投資公司淨資產變動所認列的權益累積金額重分類至損益或其他適當科目。
三、前述因被投資公司淨資產變動所認列的權益累積金額,於停止採用權益法前,不應重分類至損益。
然我國於去年準備導入IFRSs時,對於因被投資公司淨資產變動且投資公司持股比例發生增減的情況,係參照國際實務處理慣例採推定取得或推定處分的方式處理。如屬推定取得,將依據IAS 2823段規定進行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差異分析;如屬推定處分,則將計算相關處分損益,其中其他綜合損益並依持股比例的變動計算其調整數,以列入處分損益或其他適當科目。此外,因被投資公司淨資產變動且投資公司持股比例未變動的情況,則應區分是否為投資公司所享有,以決定是否予以認列。就此來看,可知前述IAS 28草案的處理原則與國際實務處理慣例並不相同
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考量前述各種情況及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的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相關規定後,於今年一月間發布IAS 28的相關問答集,並就增發新股未依持股比例部分出具釋例。其處理主要延續我國五號公報第50段的處理方式,投資公司於所享有股權淨值變動時以資本公積調整。另依據IAS 28規定,於持股比例下降時,投資公司依變動比例將其他綜合損益調整至損益或其他適當科目,而持股比例增加時則不調整其他綜合損益。此外,依此處理原則,可得知續後持股比例下降時,資本公積可能將延續我國處理慣例按比例重分類至損益。
若此一草案通過而修改IAS 28,則前述我國於續後對被投資公司持股比例下降時,投資公司按比例將資本公積重分類至損益之處理可能將作修正;另此草案若修正通過,亦可能進一步影響我國其他相關會計處理。此議題對甫進入IFRSs的我國可能帶來不小的影響,對於關聯企業眾多的上市櫃及興櫃公司,可設算對權益及損益之可能影響金額,以提早因應。

2013/03/0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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