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日 星期一

資產重估 增值不課稅

資產重估 增值不課稅
記者林淑慧
為因應物價上漲,財政部昨(29)日公布101年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凡取得資產年度的躉售物價與101年相比,漲幅已達25%以上者,企業可申報資產重估,資產增值部分不須課徵所得稅,同時還能提高企業帳上認列折舊的成本,對於持有資產較多的製造業、資產業者來說,具有利多。
財政部表示,企業取得資產及設備的年度,若是落在69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9年度)7583年度,或是8892年度,無論先前是否申報過資產重估,均可依法申報辦理資產重估價。
賦稅署副署長蔡碧珍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61條規定,企業取得資產年度與101年度物價指數相比,當上漲幅度達25%以上時,企業可申請固定、遞耗及無形資產重估,以反映企業資產的真實情況。
針對企業申請資產重估的好處,蔡碧珍說,企業辦理資產重估後,可提高資產及設備的價值,資產增值部分不須繳稅,同時企業可有更多空間認列折舊,在申報所得稅時可列為費用,並按資產剩餘折舊年限攤提。
舉例而言,甲公司在民國92年購入固定資產,扣除累計折舊後的剩餘價值為100萬元,依據101年度的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甲公司可按物價倍數1.2638倍,申辦資產重估,重新估算的資產價值為126.38萬元,甲公司資產共增值了26.38萬元。
財政部表示,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每年均依據主計總處提供的躉售物指數銜接表,重新計算並發布,營利事業的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
企業於7074年度、8487年度,或是93100年度所取得的資產,由於上述年度物價指數較高,與101年相較,漲幅未達25%,依法不得申請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提醒,需要辦理資產重估價的企業,應在今年2128日止,備妥資產重估價申請書向稽徵機關申請辦理。

2013-01-30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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