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日 星期一

台商第三地轉投資 保護升級

台商第三地轉投資 保護升級
特派記者林海/廣州二十七日電
大陸新頒布「台灣投資者經第三地轉投資認定暫行辦法」,大陸國台辦發言人范麗青昨(27)日強調,這是為台灣投資者「量身訂做」,經由第三地轉投資大陸的台灣投資者也將被認定為台商,受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保護的範圍將大幅放寬。
在去年月兩岸簽署的投保協議中,對投資人的定義已經擴大到經由第三地到大陸投資的台商也涵蓋在內,讓許多早期法令尚未鬆綁時,透過第三地赴陸投資的台商都能夠獲益。
但大陸對於台資企業的定義嚴格,在此次辦法頒布之前,大陸認定,所謂「台資企業」是指大陸商務部、工商管理部門核發證書註冊地為「台灣」,或營業執照股東有「台灣」字樣才叫台商,第三地投資進入大陸的不算,令不少台商無法受到保障。
此次大陸頒布的新辦法,可說是為了配合日前生效的投保協議所推出的配套政策。范麗青昨日在例行新聞發佈會上表示,「新辦法是為台灣投資者量身訂做,解決了一個長期存在的問題,是我們為台灣同胞辦實事、謀福祉的積極舉措。」
「多年來,許多台商投資大陸採取經第三地轉投資的方式。為了尊重兩岸投資現狀,回應投資者關切,投保協議把經第三地投資納入了協議保護範圍。」范麗青說。
商務部、國台辦於20日發佈《台灣投資者經第三地轉投資認定暫行辦法》,明確認定標準和認定程序等。這將對保護台商在大陸的合法投資權益、促進台商投資發揮積極作用。
此次大陸商務部頒布的辦法明確定義,台灣投資者以其直接或間接所控制的第三地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也就是所謂的第三地投資者,在大陸投資設立的轉投資企業,就可以依據辦法提出申請,將該第三地投資者認定為視同台灣投資者。
此外,隨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訪問被經的台灣工商界人士呼籲,希望兩岸能盡快完成兩岸經濟合作協議(ECFA)後續協商,簽署服務貿易協議,范麗青說,對於台灣企業家的意見和建議都聽到了,服務貿易協議商談已進入收尾階段,目前雙方正在加緊協商,爭取盡快完成商談,簽署協議。

2013/02/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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