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日 星期一

出口收入 可存放境外

出口收入 可存放境外
劉芳榮/富蘭德林事業群總經理
大陸外管局今年630公布的「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中,所謂允許「出口收入可存放境外」的規定,是大陸官方首次允許企業以中國公司的證件,直接到境外的銀行開立銀行帳戶,讓原先境外客戶要匯進大陸進行外匯核銷的貨款,匯進大陸,改匯入上述以大陸公司名義開立在境外的銀行帳戶。
其實台商以大陸公司的證件在香港的銀行開立銀行帳戶,早不是什麼新聞,因為香港的銀行本來就接受來自全世界各地企業,以自己國家公司證件開立銀行帳戶,只不過近幾年國際間洗錢問題太嚴重,使香港各家銀行在為外國企業,特別是BVI一類的境外公司開立銀行帳戶時,都會增加許多內控程序。
對於大陸官方此次允許企業將出口收入直接存放於境外,台商可從以下幾個層面加以理解:
1、實務上,企業就算沒有向外管局申請在境外開立銀行帳戶,也沒有取得官方相對應文件,有些香港的銀行還是願意為大陸企業開立銀行帳戶;至於台灣的銀行,雖然已開放人民幣OBU業務,但拿大陸公司證照到台灣的銀行開立OBU帳戶,目前各家銀行看法不一,但由於大陸仍處外匯管制狀態,中國法人未經許可在境外開立銀行帳戶,一旦被外管局知道,外管局有權要求企業限期關閉銀行帳戶,將資金調回大陸境內,並處人民幣30萬元以下的罰款。
2、企業經外管局同意在境外開立銀行帳戶,最多不可超過個帳戶,更重要的是,帳戶內資金不可隨意調回大陸,只有在外管局同意撤銷帳戶後,才能將帳戶內資金一次匯回大陸,這表示台商按此規定在境外開立的銀行帳戶,資金調度將受到限制,若台商為規避此一規定,將帳戶內資金先透過其他境外公司帳戶,轉一手後還是匯進大陸,違反了外管局不允許資金隨意調入大陸的要求,則有可能被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3、從稅務角度來看,若台商引導境外客戶把出口收入匯入在境外開立的銀行帳戶,可以緩解關聯交易的查稅風險,因為過去稅務局查關聯交易移轉定價問題時,常會以收匯核銷中境外匯款方是不是訂單或發票上的真實客戶,由此懷疑台商在境外隱藏利潤,以後台商只要大方揭露客戶是把錢匯到經允許的境外帳戶中,可在境外需要資金,和境內稅務風險中找到平衡。
4、若台商利用上周專欄所說,今後出口不再需逐筆核銷的新規定,結合此次外管局允許將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將有助於台商提高境外資金部位,特別是在人民幣遠期外匯已看到1美元兌換6.7元人民幣情況下,在境外持有強勢美元資產,從匯兌收益角度來看對台商較為有利。

2012/09/1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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