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日 星期一

跳槽洩密 最高關十年 罰所得利益十倍

跳槽洩密 最高關 罰所得利益
黃佩珊
近年來國內科技業被大陸與南韓挖角,並帶走營業秘密,引發朝野重視。立法院司法與經濟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營業秘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對觸犯營業秘密者,新增刑事責任,也史無前例的將海外洩密加重處罰,最重有期徒刑為十年,最高罰金為所得利益十倍。這項新增條文,在國內觸犯營業秘密,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罰金,所得利益超過一千萬元,最高可罰所得利益三倍。如果將機密帶到外國,要加重處罰,為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期,得併科罰金。所得利益超過五千萬元的話,罰金最高為所得利益的十倍。洩密到海外,是公訴罪。
經濟部長施顏祥指出,最近幾年,產業界發生離職員工盜用或外洩原任職公司營業秘密,並以不法手段竊取產業的營業秘密,侵害研發成果,影響公平競爭。現行法制不足以解決相關的侵害與爭議,因此,增訂刑事責任、域外加重處罰等條文。
施顏祥舉例說,他知道的四個案例包括台積電員工被韓國三星挖角、聯發科合併晨星前員工將機密帶到晨星、友達員工跳槽大陸廠商華星、以及美國康寧的機密被竊取。
營業秘密法增訂條文中,對國內部分,明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利益,包括竊取、侵占、不法取得或洩漏營業秘密,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上限一千萬元的話,得於所得利益的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對海外部分,明定意圖將營業秘密在國外使用,包括在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等地區,將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期,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但所得利益如果超過罰金上限五千萬元的話,得於所得利益的兩倍到十倍酌量加重。
值得注意的是,在國內洩密屬告訴乃論,而海外洩密是公訴罪
至於離職員工跳槽到海外,要如何處理?法務部參事陳文琪說,我國和多數國家包括韓國都沒有簽訂相關條約規範,只能透過司法互助機制和個案合作的方式來努力。而在中國大陸方面,有司法合作管道,依據海峽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最近就曾查扣被害人的犯罪所得。
經濟部智財局長王美花補充說,若員工涉及違反營業秘密,且已赴國外公司任職,只要回到台灣,就會遭到約談,未來還須面對刑責。營業秘密法增訂加重處罰,會有遏止作用。
2012-11-29 中國時報
商業諜「帶槍叛逃」境外 犯公訴罪
記者林安妮、吳泓勳、徐筱嵐
立法院昨(28)日初審通過營業秘密法修正草案,未來凡剽竊台灣技術到大陸等域外實施,將犯公訴罪;公務員洩密,還可加重刑責二分之一。新法預料能有效嚇阻商業間諜,維護我產業科研成果。
商業間諜猖獗,近來包括友達、台積電與聯發科等科技大廠,均遭高階人員攜帶營業秘密叛逃敵營。經濟部長施顏祥昨天坦言,我產業因營業秘密外流損失,已超過上百億元,朝野兩黨昨天也難得有志一同,支持祭出重典嚴懲商業間諜。
施顏祥表示,新法最大特色是,增訂刑事責任與加重域外處罰,兩新措施將能嚇阻商業間諜違法偷盜我業者營業秘密、避免台灣技術外流。未來政府也會透過兩岸實施中的共同打擊犯罪、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協議,協助業者做事後採證。
昨天初審通過的修正案內容包括,凡以竊取等不正方法而取得、使用或洩漏營業秘密者,將處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100萬元至1,000萬元。若不法所得超過1,000萬元上限,還可酌量加重不法所得倍內罰金。
如果經盜取的營業秘密是施行於外國、大陸、港澳等域外地區,有期徒刑將提高到1-10年,罰金升至100萬元至5,000萬元,不法所得若超過上限,還將加重不法所得2-10倍。新版本所採納刑度,均高於韓國,可謂「一部重典」。
經濟部智慧局長王美花也說,為了加重域外處罰,域外實施追查將採公訴罪,不同於域內實施追查採用告訴乃論,換言之,未來檢察官將可主動偵查;而具公務員身分或曾經是公務員的犯罪人,還可加重刑責二分之一。
早前包括美國、歐洲商會等外僑商會曾表示,台灣營業秘密法不夠周延,使不少外商不敢把研發成果放到台灣來使用。王美花說,新法可消除外商疑慮,只要犯罪人是台灣人,且外商能掌握事證,均可獲得新法保障。


2012/11/2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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